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污水、中水、雨水和海水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非常规水的开发、利用。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二)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三)供水企业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户供水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053人已浏览
3,309人已浏览
326人已浏览
1,9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