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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的程序是什么

2021-09-30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以上就是辨认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辨认需要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那么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的案件审理需要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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