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控,也为乙所掌控,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
商业秘密的定义: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征包括:秘密性、价值性、竞争性、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业秘密的特征: 一、价值特征。商业秘密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和实用性; 二、保护性特征。商业秘密应该是已经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商业信息; 三、秘密特征。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
商业秘密具体的特征如下: 1、价值特殊。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实用性等; 2、保护性特殊。商业秘密应当是已经被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商业信息; 3、秘密性较强。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特性是:(一)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四)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2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