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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威胁从犯,必须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1)中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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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刑法28条的规定,胁从犯罪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免于处罚,由司法机关认定其是否构成胁从犯,是按照胁从犯还是按照罪犯处理。以及胁从犯罪的犯罪后果、社会恶劣影响,是否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各方面情形,在上述法定原则内,结合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或免于处罚、从轻处罚的判决。2、如果“胁从犯”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之前,仅是受到主犯的言语威胁,尚未构成生命威胁的,难以被认定为“胁从犯”,应当会被认定为犯罪。对于胁从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刑法28条的规定并非十分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社会恶劣影响、犯罪后果等方面因素的认知而决定的。3、对于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等十分严重犯罪后果的,应当追究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其受到胁迫的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这类犯罪后果相当严重的罪行,如果仅因胁从犯受到了生命威胁,就免于处罚,无法体现“罪”与“罚”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与刑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条
一、胁从犯的概念关于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即指在他人暴力强制或精神威胁之下,被迫参加犯罪。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被诱骗而参加表明并无共犯的故意,不存在共犯问题)。二、对胁从犯如何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主犯了。对于胁从犯,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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