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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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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情况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招生考试组织作弊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组织考试不正当行为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不正当行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招生考试中组织不正当行为的(二)延期考试,取消或启用备用问题的;(三)考生组织考生组织不正当行为的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区、公务员招生考试中组织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五十多次)提供不正当行为六十多个组织的不正当行为的情况的情况下(三十元以上)。
组织考试作弊罪国家考试范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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