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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而达...
不能复议,但治安案件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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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实际情况,如果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的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容双方当事人协商,也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第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行使的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是不允许其随意处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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