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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
业主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退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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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划、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和下列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一)物业(不合业主个人房屋)权属资料;(二)设施设备的订货合同、产品合格证书、销售凭证,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规划设计图及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前期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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