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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分为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具体的可以参照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天内向作出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赔偿: 1、残疾赔偿金(城镇)上年度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医疗费; 3、后续治疗费、康复费; 4、残疾辅助器具费; 5、误工费; 6、护理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 8、营养费; 9、交通住宿费;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财产损失等。 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收入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交警一般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程序:接到122个指示后,值班警察立即赶到现场处理:1。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2、属于重大、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3、交通事故现场图纸绘制完毕后,勘察人员和图纸工作人员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现场或者不能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离开现场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追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调通知。5、因检查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照、驾驶证的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天。6、查询(证人和有关地区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残疾评估期限后30天内。7、提取交通事故终止伤残疾人。当事人对评估不满意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的决定。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向死者亲属提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处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人强制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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