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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2022-05-06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规定的一种以船舶为标的物的优先权利。《海商法》第22条规定了五种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他们是(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谁、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具有随船而行、秘而不宣的特点。随船而行是说其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不论船舶是否转让,都可以通过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实现;秘而不宣是说其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占有便可附着在当事船舶之上。在这种情况下,买船人很难知道所要购进的船舶是否负有船舶优先权。为了保护买船人不受船舶优先权债务的困扰,法律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就是应买船人的申请,海事法院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内主张船舶优先权。如果在催告期间内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会根据申请做出判决,宣告该船舶不再负有船舶优先权。 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 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要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时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能否提供原船舶证书不影响申请的提出。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2)优先权催告 海事法院准予申请后,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后,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60日。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3)申请除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申请人还要再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4)除权判决并公告 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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