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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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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监督站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道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顿、解散该监督站的处罚。(一)监督站设置不规范,监督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二)监督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兼任其他工作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或提供虚假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四)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监督不力,或因此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五)监督费管理严重违反规定的;(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监督站连续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顿;连续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监督资格并解散该监督站。
监督证件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监督证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监督人员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后,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铁道部统一发证;(二)监督证件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三)监督证件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四)监督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的监督证视为无效证件;(五)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六)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七)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及注销的监督证件。发生转借、涂改、伪造或使用过期及注销证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聘用监督人员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并报监督总站核备。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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