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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抢劫受害人的答复》规定: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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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一定地点,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既抢劫又绑架怎么定罪,首先,按照吸收犯理论,若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要前提,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且前后行为侵犯客体一致、对象一致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行为人先抢劫,在抢劫暴力延续的条件下,利用暴力形成的胁迫将被害人绑架,符合吸收犯的首要条件。同时,抢劫罪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有一致性,即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且本案中两行为均指向同一被害人,再者,抢劫罪较之绑架罪而言是轻罪。故抢劫罪可被绑架罪吸收,仅成立绑架罪。其次,从法律适用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关于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此批复虽然是针对绑架过程中劫取他人财物问题作出的,但笔者认为,对“绑架过程中”的理解可延伸至绑架的暴力胁迫行为产生之时。从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劫得被害人财物开始到绑架被害人为止,被害人一直处于暴力胁迫之下,故仍可适用该批复认定为绑架过程中劫财。
关于申请缓刑的条件,主要如下: 缓刑,不是当事人能够申请的。需要法院依法决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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