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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其中经营性用房的比例不得少于物业管理用房的20%,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20—...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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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到期后不愿继续进行服务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做好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工作。合同双方没有作出是否续聘决定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间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小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安全保卫等基本服务工作,并继续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就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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