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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法院还会退回到检察院,有哪些规定

2023-08-25
案子送达至法院的,若满足条件是可能退回到检察院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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