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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说他人去投案,虽然不属于协助抓捕的行为,但是比协助抓捕社会效果更好,同样降低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为公安机关破案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刑事...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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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通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立功表现,劝说和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明显优于此行为。就共同犯罪而言,行为人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共同犯罪后,可能会拒绝认罪、拒绝、推脱,从而增加查证难度,增加办案司法成本。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情形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节省司法资源,更提高办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当然应认定为立功。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只是涉及自身的犯罪且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不能算立功,而应当算自首处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劝说同案犯自首算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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