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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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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二个问题,如果小孩生病了或者有其他开销,超过了支付抚养费数额,可以要求出,你有义务出。因为抚养是法定义务。 第三个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分居可以用来帮助判断夫妻感情破裂。 在双方均无明显过错情况下,财产和抚养权可以协商,如果不能协商财产分割要照顾女方和孩子。
1、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依据对方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变更监护权诉讼,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孩子的户口还在你们原结婚登记当地,可以到原结婚登记当地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要想要回监护权,要有正当的充足的理由。譬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4、你自己常年在外,也没有固定收入,抚养一个尚且困难,更缺乏抚养另一个的能力,因此,起诉的话胜诉不大。如果想胜诉,就要努力是自己具备抚养能力,譬如找到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工作,和孩子培养感情,让孩子信赖你,愿意和你在一起。 5、生了孩子应该抚养他,努力使自己具有抚养他的能力,不能仅仅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费而去打官司,否则,费时费力费钱,即使胜诉了,花了孩子的抚养费,也得不到孩子理解,换不回亲情。
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时应该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向子女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对于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以及如果因升学、治病等原因,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问题,我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也将就这些问题一一展开描述,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一、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至于其经济负担数额和期限等问题,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三个部分: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对于离婚时已经确定了孩子抚养费数额的情况,孩子能否再要求增加抚养费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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