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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政策

2022-02-27
事情是这样的,我中专毕业,是江西省九江市XX人,非农业户口。我于今年积极参加国家征兵,我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问题是全县有二十三个非农业户口兵约有五十多名非农业户口人员报名参军,可是这二十三个非农业户口兵早以被别人得到,大体是有钱或者有关系开后门就能得到非农业户口兵,但我没有证据不敢说。指标就是这样分下去的。想知道那些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这种决定之前,我们群众有没有听证权或者我要求看那二十三个指标的人的档案是否可以给我看。答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四条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征兵工作必须召开听证会的规定,因此,征兵工作可以不召开听证会,同时要求看被征收为士兵的人员的档案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也涉及到对方的隐私权。但是《兵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在征兵工作中确实存在你所说的现象的,你可以向兵役机关反映情况,对该情况进行查处,对责任人依法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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