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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有: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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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处罚: 1、犯贷款诈骗罪的,一般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 2、犯罪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3、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双重对象,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比一般诈骗更具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事实,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2、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5、以其他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种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章诈骗贷款;以假货币作为抵押贷款的;先借后用欺诈手段拒绝还贷。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4)本罪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行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冒用他人: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恶意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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