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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
申请了房产保全,法院应在五日内做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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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相关人员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了保障将来的有效判决,可以实行或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论的目标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住房保全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行为和其他原因,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的事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判定保全其住房,命令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一定的行为(禁止销售、抵押等)的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在5天内作出裁定,其中需要保证的,应在申请人提供保证后5天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5天内开始执行。紧急情况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必须作出决定;情况不紧急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冻结决定。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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