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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无产品的罚则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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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销售三无产品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首先,销售三无食品面包是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查到,按规定是“行政处罚”,一般是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查到了就是没收加罚款,情节严重可能要受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三无”产品是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6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也可以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经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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