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3)鉴定人的资格;(4)鉴定...
不接受司法鉴定结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下列情形: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以及其他情况...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鉴定意见是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审查鉴定结论从审查方式上讲应有三种。一是办案人员的自己审查,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审查证据方面的一般素质。如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对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审查证据和办理案件的经验积累,办案中经常所涉及学科(比如作为广义法学中的法医学及其它学科)的一些基本常识等等。二是通过专门问题的咨询。通过咨询不仅可以增加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可信度,还可以增长办案人员有关方面的知识。三是通过法庭质证,论证和辩论核实鉴定结论。这也是证据资料作为定案依据的最后一道关口,相对来说要更加严格一些,它不仅要求依法定程序出示、查证,更应该要求鉴定人出庭认证,接受质询和提问,对于专业知识作一些具体解答。
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请见如下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1.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将专业知识或技能运用到诉讼中,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做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些国家称之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将专业知识或技能运用到诉讼中,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做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证人,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鉴定结论是表达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证据的产生是基于科技方法而不是对相关情况的回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7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3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