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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看守所羁押期限,但对每个阶段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超过8个月零7天。 2.《刑事诉讼法...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看守所羁押期限,但对每个阶段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超过8个月零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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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被拘留,拘留期限不包括在侦查拘留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结案。特殊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是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程序。主要情况如下: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长期不宜交付审判。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逃逸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根据第六机关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报告延长羁押期限的主要案件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原因,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拘留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临时羁押期限两个月,最长七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犯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但这种拘留毕竟不是刑罚。人犯拘留期间最长拘留期为11天。拘留后24小时内第一次讯问人犯。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人犯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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