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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 第二,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与一般的缺点、...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规定: 第一,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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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这是对军婚的保护,但是若要享有这项保护的权利,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1、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该现役军人的范围。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军人的配偶不是军人,该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不是军人配偶的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军婚保护的特殊规定。 3、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如果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的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并非只要军人不同意,配偶一方就不能离婚,当军人有重大过错时,非军人的配偶一方仍可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说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并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由法院来决定,而法院的标准就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是否有效。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也无效,那么法院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是没有完全破裂,就算法院没有调解成功也不准离婚。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以下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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