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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说等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纠纷,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作者在主观方面故意贬损他人的名誉表现之一是作者创作的文学作品中有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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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不构成侵权,报纸上刊登的时候也是充分考虑到是否构成侵权所以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手段。新闻报道只要没有歪曲事实,仅仅就事情本身发表言论,是不够侵权的。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 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 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 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 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 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 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 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 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1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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