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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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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挂靠”是指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依附于另一个民事主体,且前者以后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后者向前者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挂靠在法律上有别于雇佣和代理,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单位名义,进而对第三人产生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因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因此为保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应该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所履行的行为对被挂靠人产生法律效力,为保护被挂靠单位的利益,挂靠者可与被挂靠者在挂靠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即约定排除此种情况下被挂靠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从而被挂靠者可以向挂靠者进行追偿。(这对第三人而言,依然是以连带责任的形式承担的。被挂靠者不得以此约定为由对抗第三人。)
现实中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经济利益关系,挂靠方需要被挂靠方的资质,被挂靠方通过“管理费”,“成本费”等形式也从挂靠方收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双方一拍即合可谓各取所需。本着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既然被挂靠单位从挂靠方获取了经济利益,那自然要对事故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主要的支配权属于挂靠人,那么被挂靠单位承担有限的责任;但反过来,如果被挂靠单位实际支配了车辆并从中获取主要收益的,则双方之间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靠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况。如果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几种情况确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1、名义挂靠。挂靠人不向挂靠公司支付费用,挂靠人只向挂靠人提供名称。这种挂靠形式往往是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如政府指定和人际关系以及经营效益的需要。对此类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名义上是挂靠公司的车辆,受害人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挂靠公司。二是有偿挂靠。挂靠人定期向挂靠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挂靠公司提供名称。这种挂靠形式往往需要对挂靠人和车辆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说明对于受害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都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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