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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你三伯是介绍人还是包工头,如果是介绍人,则由包工头及其上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你三伯是包工头,则由你三伯及其上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之,要走上手的公司赔偿,因为公司有赔偿能力,这样也不至于伤了和气。赔偿项目有: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人损问题解释》第18条 二、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19条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三、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0条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四、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1条 (三)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五、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2条 (三)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六、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八、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4条 (三)计算公式: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九、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5条 (三)计算公式: 【60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60--75】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伤残系数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6条 (三)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如果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人民法院即可解除冻结(返还扣下来的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您的陈述,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这虽然是很明确的,但需要证据证明。而目前您的证据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即:您必须要证明钱是张XX欠的,您把钱打入公司帐户是暂时垫付,是为公司利益考虑,现在张XX已经口供承认30万都是他欠的,那么之前您打入公司帐户的12万应该返还给您。公司以钱打入公司帐户就没办法拒绝退还,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本案您要全力避免发生的是:您被认为是帮助好友张XX偿还欠公司的钱,而不是为公司利益无因管理导致自己受损,却让公司得到不当利益;如果这12万被认定是张XX个人欠您的钱,那么您可能会比较被动。务请注意。张峰,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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