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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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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虽然形式上也是解除监禁回到社会上去,但却是附有条件的,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假释保留有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的可能性。而刑满释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条件地回到社会上去,不存在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以后,都将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和制裁,那么司法机关也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涉案情节进行量刑,当犯罪嫌疑人已经接受完改造后,也是可以依法享有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任何的企业和公民都不可以干涉和侵犯公民的各项权益。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处罚。主刑尚未执行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执行,将失去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和警惕。二、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主刑,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主刑执行或者罪犯假释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应当在释放证明或者假释证明上注明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起转移给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在其执行完成公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假释和政治权利没有直接关系,政治权利是否存在要看判决书上的判决,如果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在监狱内服刑也能参与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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