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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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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下列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或者保密协议,向他人提供单位商业秘密的; 2、未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教唆、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 3、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户是商业秘密权利人拥有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和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权对象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为大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要认定对方是否是商业秘密。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规定的要件。所谓不为大众所知,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制保密信息的知识范围,只向必须知道的相关人员通知其内容的保密信息载体采取锁定等预防措施的保密信息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的保密信息采用密码和代码等保密协议的保密机械、现场、工厂等地方限制访问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的保密信息的其他合理措施。(二)客观要件侵犯商业机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侵犯商业机密,给商业机密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三)主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者有意识地用各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成本罪。关于行为人因什么动机执行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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