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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人要承担保证的责任。但在经人民法院判决,经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的,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人即保证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分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保证责任方式不同,承担的保证责任也不相同。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不是两年,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是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的,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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