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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妇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生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防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支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支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法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支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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