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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款不明确怎么结算

2021-10-01
工程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有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当事人对合同成本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建设工程价格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格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行、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行的工程成本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发行、承包人认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可依据的资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成本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申请调停(三)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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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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