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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
在取证时,要注意两个问题:(1)在发生纠纷时,就要有取证意识。如果对方不及时报案,原告就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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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如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综上所述,当证据材料涉及到国家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时候,当事人及代理人无法完成收集的时候,要通过提交申请的形式请求法院协助调查证据。这里有一个时效要特别注意,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应该不能晚于举证期限到期前七天。
民事诉讼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包含以下: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 ③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自行决定调取。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 ③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证据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到很多障碍。首先,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而申请一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人又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方开调查令的方式。但目前调查令只能诉讼代理律师才能持有,当事人没有权利获得调查令,即使持有调查令,有关部门也不会配合取证。 在我国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如当事人不能对证据进行相应的调查时,我国的法院可以利用相关的职权,为我国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证据进行相应的调取。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证据的调取,只要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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