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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
1、公司债务与个人无关,但一人公司除外。 2、公司的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公司破产,只需要以公司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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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与法人的关系是,法定代表人仅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不承担公司的债务。公司是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感谢贵网为我所做的答复!我还想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了解。对方公司是通过自己决定解散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在我单位派人去对帐找不到公司所在,通过在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后才得知该情况。我们已经是遇到了两起这样的事情。如果是自己决定解散,那么是否由该公司自己组织清算?自己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如何审查其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其中有家单位跟我们已经有2年多没有发生业务往来了。其间我们也没有去催过款,实际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他们注销公司的时候,也就是工商部门批准其注销的那张公文上的时间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那我们还能否对该笔债权进行起诉?答复:你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公司在注销前该笔债务没有过诉讼时效的,应当视为仍为该公司所应负责清偿的债务,如果该公司没有以公告或其他的方式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视为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你公司可以起诉该公司要求其还款。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你公司没有主张债权的,应当视为是自动放弃债权的表示,企业解散后对其不再承担债务。(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原则上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未发生借贷事实仅是出借人未履行约定的借款义务,被告自无返还借款的相对义务。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说明”,应理解为被告的抗辩已足以使法庭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疑点事实诸如大额款项(或双方之间虽以小额款项往来但交付频繁、累计数额巨大)均以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前债未还又借新款,且未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担保等情形。在出现合理怀疑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疑点,如出借人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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