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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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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为继续帮助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学习、适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细则(20ll年修订版)》),我局组织参与修订工作的同志,在2009年出版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基础上编写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2011年修订版)》,共6编53章,150余万字,与2009年版释义相比,新增加了9章,约100万字,修订版释义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对《细则(2011年修订版)》增加和修订的内容作了全面释义。 二是对每一条文的释义,在原“制定依据’“条文释义”两项内容基础上,对有修改的条文,增加“修订说明”一项内容,说明修订的依据、目的和具体内容,便于对比学习;对涉及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的条文,增加“法律文书”一项内容,通过示例,说明有关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制作方法和使用要求,便于具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制定依据”中所述新增加、细化的规定,是指《细则(2011年修订版)》相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言的,不是《细则(2011年修订版)》相对于原《细则》新增加、细化的规定,后者体现在“修订说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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