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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是具有法律或法理依据的。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和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实际上就是企业合并中的吸收合并、脱壳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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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当向授权经营机构或者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申请改制,授权经营机构或者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改制。2、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重组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范围(重组企业附属工厂纳入重组范围的应当说明);(3)员工安置办法;(4)资产处理方式(包括土地处置形式);(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6)重组后企业措施。3、企业改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组织审核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5、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见武汉市改制企业名单)改制,经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大型企业改制应报市国资委批准。
一为股东身份确认;二为对于争议“股权资本”的处理。 股东身份确认问题一直颇有争议,理论上存在形式说与实质说两种观点,实务中也存在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协议甚至是股东协议等不同证明力的证据之间的冲突;近年来司法实务逐渐确认了形式说这一理论观点,认为股东身份的取得不但需要持有股权,还需要经过公司认可,履行完全的公司程式;很多所谓的“股东”由于没有履行完整的公司程式而仅仅沦为公司的债权人,其与公司之间仅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对此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和高院已存在很多的案例。 既然仅为公司的债权人,那么处理也就依照债权债务关系对之;这也是公司资本的构成所决定,因为公司资本不仅仅为股权资本组成。 当然,这种判断还是需要非常谨慎的,因为这不仅是处理个别“股东”的问题,还可能有涉公司资本的问题,因此确实需要翻阅全部材料之后审慎为之。
在合伙企业中,所奉行的规则是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具体的是,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这就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在各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或者分担。涉及合伙企业利润亏损的处置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是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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