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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____刑____字第____号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经本院审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______书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错、漏的原字名及其所在页次和行数); 现更正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改正、补充的字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______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69329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市***区,现住**市***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相识,于201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限制原告的自由并在酗酒后实施家暴行为,故原告于2015年10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承诺改正过错,故原告申请撤诉。然双方关系却更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卫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称不符事实,其未对原告有家暴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有外遇及故意伤害被告身体,现要求原告返还婚前用于购买家具的钱款人民币7万元,返还结婚时被告父母给予原告的彩礼现金8.8万元,赔偿被告离婚损害赔偿费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初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后分居,同年10月原告曾提出起诉要求离婚,后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2016年1月14日,原告在车内与男性网友聊天,被告知悉后赶来,原告即欲驾车逃离,被告趴在车上进行阻止,原告强行倒车导致被告摔倒受伤,构成轻伤二级。原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向本院交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现原告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陈述婚前被告交付的7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购买的家具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另5万元在婚后用于共同生活;关于被告主张的彩礼其没有收到;关于婚后被告转账给原告的2万元,也已用于日常生活;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其不同意赔偿。被告陈述婚前转付给原告的7万元原告并未用于购买家具和夫妻共同生活;婚前由原告父母收取的彩礼也未用于婚后生活;婚后转给原告的2万元,原是要转给自己父亲的,后转错给了原告;关于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系因原告故意伤害被告身体,该行为对被告造成的伤害理应由原告赔偿。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结婚登记摘要、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第二次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被告主张其婚前交给原告的购家具款,此款应为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自认此款中只有2万元用于购买家具,故另5万元仍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认为该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举证证实,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的陈述不能全部采信,本院酌定由原告返还被告购家具款2万元。关于被告在分居后转账给原告的2万元,被告认为系误转,没有依据,此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陈述已用于日常生活,未举证证实,故原告应给付被告分割款1万元。关于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由于原告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告身体受伤,原告除对被告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应在离婚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原告给付被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 (二)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卫某某婚前购家具款20,000元; (三)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卫某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元; (四)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卫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徐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 看到这里,ask.com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所属的文书类型就是民事判决书,有了该判决书后,就代表相关的法律关系就会因此发生改变了,好了以上就是离婚案件民事判决书范文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申请执行书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 **省**市*区人民法院(20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具体内容列明,可以总结归纳)。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执行人一直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特提出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执行标的 1、******************,合计51566.73元;2、自判决确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期间届满之日(200*年*月*日)起至履行义务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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