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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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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和拓展,政府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用途给予适当的补偿。其中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就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不同地区补偿标准有所不同,那么深圳征地补偿标准青苗是哪些?由此带来以下论述。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一)果树赔偿标准荔枝、龙眼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树冠级别补偿标准(元/棵)最高补偿棵数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200 40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400 40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5米以 1000 40大[树冠直径3.5米以上(含3.5米)5米以下 2000 25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3000 20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树冠级别补偿标准(元/棵)最高补偿棵数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100 55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200 55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 400 55大[树冠直径3米以上(含3米)5米以下] 600 25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800 203、橙、柑、桔、柠檬、黄皮、桃、梅、李、枣、石榴每亩最高补偿120棵,不足12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树冠级别补偿标准(元/棵)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 50中[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100大(树冠直径2米以上) 200地类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农业税)(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万元/亩)合计(万元/亩)水田 1.70.7 2.4旱地 1.20.5 1.7园地(平地)1.20.5 1.7园地(丘陵地)0.80.4 1.2山林地0.60.20.8鱼塘 1.70.7 2.4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二)茶园补偿标准每亩补偿3500-4000元。(三)竹子补偿标准大墩:100元/墩(每墩10枝以上)中墩:70元/墩(每墩5-10枝)小墩:50元/墩(每墩5枝以下)(四)林木补偿标准每亩补偿800-1000元,房前屋后零星栽种的参考《林木、苗木信息价》补偿。(五)耕地青苗补偿标准水田青苗:每亩500-708元。旱地青苗:每亩400-600元。菜地青苗:每亩1500-1800元。(六)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红砖石棉瓦房: 150元/平方米。红砖铁皮顶房: 180元/平方米。红砖瓦房: 240元/平方米。简易铁皮棚: 70元/平方米。简易石棉瓦棚: 50元/平方米。竹架油毡石棉瓦棚: 40元/平方米。绿化荫棚: 40元/平方米。人工挖井: 200元/立方米。手摇井: 300元/口。水泥石灰池: 80元/立方米。上述10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上述标准,特殊情况应参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方法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结算。涉及搬迁的,征用土地方应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搬迁费用。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涉及经营的,征用土地方应适当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直接经营损失。补偿金额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前三年税后利润平均的三个月利润。坟墓的搬迁,只补偿搬迁费。(七)鱼塘开发费及搬迁费补偿标准:每亩补偿2800元。(八)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的补偿标准: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原则上参考评估价格补偿搬迁费,特殊情况可考虑按评估价格补偿。之所以实行征地征收并进行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相应的征收也会得打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也会因地方产生差异,不过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被征收的农民等的利益不受侵犯。
补偿标准的要求如下: 1、青苗补偿将由市和县政府依照法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规定具体的标准和金额。 2、其中,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征收居民的配置补助费,一般按土地前3年的平均产值计算。此时,需要结合当地有关统计部门的审查,根据当地最基层的政府部门统计的年报数据,结合物价部门的认可,确定最终补偿单价。 3、如果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无法让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那么可以申请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数额。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作物处于生长阶段,无法收获,国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商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拟定征地协议之前,已经种植的青苗和现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执行:征用前 土地上长出的青苗,因征地建设被破坏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第一季度在田作物的产量和产值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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