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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后,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且要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案件还需要继续侦查的,则可以根据情况对嫌疑人采取取...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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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案件到了逮捕之后或审查起诉的阶段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适当的延长审核的时间,但是在刑事拘留阶段是绝对不可以的,如果从一开始就赋予了司法机关无限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权利,这种状态和国家依法建国的理念是南辕北辙的。
1、不批捕后,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且要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案件还需要继续侦查的,则可以根据情况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的意思是,可以询问也可以不询问),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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