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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
公司分立后,对公司原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约定承担;分立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分立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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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分立的目的只是改变债务人的主体构成,也就是债务公司自身主体结构发生改变,而不是改变债务本身。虽然公司主体结构的变更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的方式产生影响,但依据法律规定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的情况下,该债务的履行范围和能力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不应也不必要求分立公司对未到期的债务进行立即清偿。否则,有可能使本应分立的公司无法或无力进行分立。所以,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具体情形为: 1、一般情形下,由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则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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