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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一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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