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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则该部分债务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且该部分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消灭,债权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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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权提前收回债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会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承担违约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发生条件是第三人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且债权人同意接受第三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其法律特征是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是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形成连带债务关系,共同向债权人承担义务。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承诺或计划书表述不明确的情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其具备何种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中关于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规定有: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从随主原则,概括转让亦受其约束。形式有: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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