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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由各县级及以上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管理。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
打击非法集资,确定地方政府为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所在地区的非法集资处置,消除监管真空。此外,非法集资是刑事犯罪,涉嫌集资欺诈和非法吸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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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即构成了非法集资。举报非法集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分局或公安县局的经侦科受理。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刑事犯罪案件是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公安机关认为该人涉及非法集资,会向检察院移送提交起诉意见,最终是否认定该人涉嫌非法集资的,由检察院提交给法院后,法院进行判决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4部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即将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 2、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解决地方人民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法集资全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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