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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其他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第三...
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目击者等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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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立案缴费案子移至业务庭负责人分发到具体承办人承办人送达副本举证通知书等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审理判决判决生效自动履行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庭接受案件后,一般是在每个礼拜五左右将案件按照不同的性质送至审判庭(案子多的法院礼拜三也送),审判庭经过庭长查看后,将案件分配给具体承办法官,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开庭或者举证传票或者通知书。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看是否瞒足司法立案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按照第93条以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2本罪的实质是“以权换利”,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的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本罪。注意,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正当利益,也不论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3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方能构成。对于不知是贿赂而收受之后又未查觉的,或者查觉之后便及时退还或上交组织的,因行为人没有受贿之故意,不构成受贿罪。4受贿行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能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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