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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装修房子的事情是多亏你帮忙了,我一直很感谢。但我想我们有些东西是开始的时候没说好,就象你信里说的,当时说的反正您也要装修的帮我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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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能指派装修公司进行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装修人指派装修企业。
“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既包括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明示的同意,也包括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默示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以及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装饰装修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即凡是在租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前,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而没有明示反对的,均应视为经出租人同意。只有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在租赁合同无效时,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按照该装饰装修物是否与房屋形成附合,分别作出处理: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原则上可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但若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由出租人折价补偿给承租人后归出租人所有。此处需注意,如果出租人只是单方面同意利用,但未与承租人就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补偿数额协商一致,则不能将该装饰装修物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于其已不能与租赁房屋分离或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此时不允许承租人拆除。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此时折价的范围仅限于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现存价值,而不能以承租人支出的数额为准。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无效合同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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