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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 A先生经媒人介绍和一个女人结婚,女人以前是做小姐的,婚前并不知晓,婚后女方并未履行妻子的责任.仍在社会上飘荡,曾在双方家长调...
你跟你老公有没有领结婚证呢,如果要认定为重婚的话需要证明男方与小三是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按照法律规定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或者遗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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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是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如果已经结婚了,并且截止起诉时仍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婚后年龄增长到超过法定婚龄了,则不能再起诉要求婚姻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但是可以受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分配的诉求。 在离婚协议签订后或者判决后,如果得到抚养权的一方被证明不适合抚养小孩,比如有严重疾病,遗弃虐待小孩,或者其他对小孩身心不利的情形,那么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另外如果一方恶意阻挠另一方探望小孩,另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经济收入一般并不是抚养权分割的硬性条件,无论小孩判给哪一方,另一方都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1)离婚有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2)目前,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不能向第三者提出。另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综上,女方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是男方得存在过错。在孕期内,如果男方是因为女方的侮辱等原因提出的离婚,只要有着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那么法院也是能够同意离婚的。并且女方若是与他人通奸造成的怀孕,那么是不受该法律条例保护的,而且还可能会受到男方的起诉离婚和赔偿。
首先你分析的她的前断婚姻是很对的,他们既然没有结婚证,那么就不是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更何况他们的关系及时有结婚证,那也属于无效婚姻,所以不用离婚,只需自行分开解除同居关系就可以了,其次,关于你们的关系,既然前面的成立,就说明你们可以自由的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婚姻是自由的,你们完全可以在一起的,他姨索要20万那是于法无据的,你完全可以不用理会的,不过现实时如果他们真的将人扣住,你还真不好办,毕竟你们还没结婚,及时结婚了要回人这种事情恐怕公安或是法院都不一定会管的,所以如果说你要走法律,恐怕不太好走,个人建议最好还是跟对方家人好好协商一下,这才是重点,否则你们的婚姻将一直由来自她家人的阴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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