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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行政处罚的本金数额。 2、《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
1、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行政处罚的本金数额。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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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滞纳金有上限的,滞纳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行政处罚所处的罚款金额。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行政处罚的本金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对于民事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违约损失数额的30,超过30的,即为过分高于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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