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社区戒毒人员的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二)收受、索要财物的;(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6人已浏览
593人已浏览
3,044人已浏览
1,4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