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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1)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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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可能属于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他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只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际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实际支付后才能成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所以,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能成立。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借款、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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