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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侦查阶段,个人无法撤案,但是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应当撤销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
1、在诈骗侦查阶段,个人无法撤案,但是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应当撤销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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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侦查阶段,个人无法撤案,但是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应当撤销案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在诈骗侦查阶段,个人无法撤案,但是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应当撤销案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调查报告,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能补充的证据应当说明。补充调查后,即使证据仍不足,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2、在补充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同一犯罪或者新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定起诉意见,移送检察院审查。此时,调查拘留期和审查起诉期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现犯罪嫌疑人未发现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刑事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决定撤销证据不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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