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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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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配置标准的意见》规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确定补偿配置倍数。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全省征地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的倍数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耕地为1亩以上,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之和征地前3年栽培业平均年产值的10倍以上的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的2个补偿费的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2个补偿费的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2、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金额为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对被征收土地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平均年产值数据。 3、市(州).县(市.区)政府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征地批准机构、批准号码、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配置方法、征地补偿期限等,在征地所在乡(镇)村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征地补偿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支付给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避免中间环节的监禁。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部门不得截留或变相停止。土地补偿费应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保险、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家庭,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算资金,实施专用资金,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一、征地补偿标准,因土地性质不同,补偿不同,各地执行标准也不尽相同。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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