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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2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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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 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一)以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为目的,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为目的,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填补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损失,可以根据侵权造成的商品销量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量与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理论上,这种方法计算的赔偿金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的损失不仅表现为商标标识产品销量的减少,还表现为权利人商誉的减少和淡化、商标许可费收入的相对减少等。,但商誉损失造成的损失很难计算。此外,在实践中,权利人产品销量的减少往往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除了商标权,权利人管理不善、市场波动、产品质量下降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但商标侵权造成的产品销量减少和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区分和计算。因此,虽然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很难证明产品销量减少与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很难具体操作,因此法院在实际判决中往往很少使用。(二)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是权利人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时使用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额与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计算。用这种方法确定商标所有人的损害赔偿金额,既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又可以避免侵权人因商标侵权而获利。有效地运用这种计算方法,关键是要了解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即使权利人可以从纳税部门的纳税登记和向工商部门年检提交的报表中获得销售或利润,但由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足或与侵权行为关联性不大,很难被法院采纳。其次,通过查看侵权人的财务账簿,无疑是最直观的。但这些证据都是侵权人掌握的,权利人无法知道。就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样,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销量的增加或减少,除了商标,也是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实践中难证明侵权人产品销量的增加是什么因素的结果,商标在其中贡献了多少。(三)以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商标的使用。除权利人自行使用外,还可以在与他人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并由对方支付一定的许可费后,由他人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就商标许可的使用时间、类型和地域范围达成协议。参照商标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也是对权利人损失的补偿。但以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前提是商标许可费的参考。即使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存在之前与他人有商标许可合同,并有许可费可供参考,但商标侵权行为中商标的使用在时间、类型和地域范围上是不同的。许可费能否作为侵权行为的参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待商榷。而且在实践中,还有很多商标侵权案件没有可参考的商标许可费。因此,司法实践中很难通过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四)我国现行《商标法》法定赔偿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前三种方式无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时,人民法院综合侵权情节可以判给3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此外,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商标许可费金额、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本文阐述了利用该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期间、商标声誉、合理费用等。法定赔偿为权利人寻求侵权救济提供了保障。但由于法定赔偿规定的考虑因素没有可视化的衡量标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类似侵权情节的案件,但赔偿金额却大相径庭。因此,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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